聚合氯化鋁檢驗規則
聚合氯化鋁適用領域:
該產品主要作為生活飲用水,生活用水和工業污水(如含油污水,印染,造紙污水,鋼廠污水等)處理的絮凝劑,以及高毒性重金屬和含氟污水的處理等;此外,在精密鑄造,制革等方面亦有廣泛用途。
聚合氯化鋁特點:
本產品適合各種高中濁度的源水處理,尤其對高濁度水的凈化有明顯的效果,它礬花形成快,大,易沉降,適宜的源水PH范圍廣,腐蝕性小,工人勞動強度低。
聚合氯化鋁使用方法:
為達到好的絮凝劑效果和經濟效益,用戶可根據不同的源水濁度,不同季節和不同反應條件,通過實驗確定每千噸水量好的投藥量。使用時該產品配成3%-5%的水溶液(按產品的重量計算)。
聚合氯化鋁檢驗規則:
1、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指標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其中密度、氧化鋁、鹽基度、不容物、PH值等指標項目應逐批檢驗。若需判定每批聚氯化鋁的混凝性能,
2、 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應符合本標準要求。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上質量證明書。
3、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驗收。
4、每批產品液體應不超過200t,固體應不超過60t。
5、 按GB/T6678規定確定采樣單元數。
對于桶裝液體產品,采樣時應將采樣器深入桶內,從上、中、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100ML。將所采樣品混勻,從中取出約800ML,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對于袋裝固體產品,采樣時應將采樣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吃采樣,每袋所采樣品不少于100g。將所采樣品混勻,用四分法縮分至約500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瓶中,聚氯化鋁密封。
對于用貯罐裝暈的液體產品,應用采樣器從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樣。每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250ml將所采樣品混勻,取出800ml,分裝與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在密封的樣品瓶上粘上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采樣日期和采樣者姓名。一瓶供檢驗用,另一瓶保存3個月以備查。
6、檢驗結果中如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的包裝單元中采樣核驗。核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7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辦理。